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675号惠风和畅商务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3129F。
法定代表人金其。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9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8978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3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4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