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牛秋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生,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卢晓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河南大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路瑜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