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牛秋玲。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1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豫058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96603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28.29元。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1月20日、2月19日、3月13日、4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安阳市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银行账户,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方林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