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577号
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牛秋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思衡,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原告公司股东。
被告: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