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胜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胜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泰祥汽博园门面房22号楼22号房间1楼2楼。
法定代表人:高秋燕,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男,汉族,1956年2月10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大门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牛秋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胜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胜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胜祥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宏阁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李瑞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韶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