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办沔阳大道北侧1号楼幢1单元1层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西流河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申请人湖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42704852021000024,保险赔偿限额:175万元)为申请人湖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