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9130号
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润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229216.17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31日起,以本金229216.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诉请之日的利息损失为34382.43元,实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9月3日,原告以法院已于2020年5月8日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欧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