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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华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B座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2959M。
法定代表人:朱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巧玲,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华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616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554033293M。
法定代表人:吴伟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阔,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华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显示,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补充说明》,该说明内容载明于一审判决书的本案相关情况部分,而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7月6日,可见判决落款时间早于被上诉人作出《补充说明》的时间,且该说明实质变更了一审法院2020年6月29日开庭时被上诉人主张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以致被上诉人提出诉请的依据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审法院并未将此向上诉人告知,未给予上诉人相应的辩论权利等,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卢  艳  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
书记员 李秋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