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122号
原告台州华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616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554033293M。
法定代表人吴伟明。
委托代理人张广阔,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佩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B座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2959M。
法定代表人朱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台州华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32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32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