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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B座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2959M。

法定代表人:朱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本案执行款若干元。经申请执行人核算,确认本案执行款共计若干元。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某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79×××88银行账户若干元。本案扣除执行费若干元,余款若干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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