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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8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B座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2959M。

法定代表人:朱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本案执行款若干元。经申请执行人核算,确认本案执行款共计若干元。本院另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某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79×××88银行账户若干元。本案扣除执行费若干元,余款若干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