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3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通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西洪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60440403D。
法定代表人:梁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北段冠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7D。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通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通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40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7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一笔。2021年6月8日,临沂通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临沂郯城支行的存款40万元(账户为16×××2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