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林州昌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3行审7号
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钮贝贝,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对***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但***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将罚款8万元缴纳给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申请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按照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漯城执罚决字〔2019〕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内容履行,缴纳加处罚款80000元。如不立即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鲁芳芳
人民陪审员  钱金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