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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64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机场对过(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建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中段131号。
被执行人: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39728元至本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帐号:31×××1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范越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