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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7213号
原告: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机场路对过(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建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三和二街东段颐正园。
法定代表人:金庆伟,经理。
原告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山东方正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雪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焦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