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302民催12号
申请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73193865,住所地宿迁市义乌精品街****26-3。
法定代表人:程永军。
申请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7652828(票面金额12000元,出票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海门市开发区土地开发服务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9月13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严冬
代理审判员 马春晖
代理审判员 严 庆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