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0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7月29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案外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债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12267元,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112267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