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葛家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彩,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
法定代表人:程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江苏中冠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宿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宿迁仲裁委员会(2018)宿仲裁字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履行期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永峰
审判员 赵述安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