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365号
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钢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731610441。
法定代表人:刘澎,董事长。
被告: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恒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乘廷
书记员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