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704民初3526号
原告:鄂州市汀祖荷花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汀祖村腊子坑89号。
法定代表人:丁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江碧路。
法定代表人:许想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鄂州市汀祖荷花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汀祖荷花池合作社)诉被告鄂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汀祖荷花池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被告路桥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决路桥工程公司立即赔偿汀祖荷花池合作社经济损失11183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路桥工程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是一家专业从事树木、花卉、苗圃、水产品等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年3月15日,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与碧石镇邱家边二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约定由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承租邱家边二组胡塘部分田地用于建设青蛙养殖基地,同时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9年路桥工程公司承建106国道鄂城城区至分水岭段改建工程,由于自身建设工程走工程车的需要,将青蛙池旁的排水港用土石方拦断,仅仅预埋了3根排水管,由于直径过小,同时还有一根埋入了淤泥中,导致排水不畅。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多次与路桥工程公司承建项目部反映水难排放的情况,并要求其早日疏通,但路桥工程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2019年5月25日,青蛙养殖基地区域突降大雨,导致整个养殖基地全部被淹,致使基地内养殖的青蛙幼苗、龙虾、鱼全部被水冲走,相关养殖配套设施损坏,损失惨重,后经鉴定,此事故给汀祖荷花池合作社造成经济损失1118302元。故而诉至法院。
路桥工程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天气原因,另外一个是河道本身狭窄,排水不通畅的原因。与我公司的施工没有关联,我公司按正常的设计规划,只需安排两个排水管道,但是实际上,我公司安排了三个排水管,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驳回汀祖荷花池合作社的诉请。汀祖荷花池合作社的养殖池长期以来每到下雨就淹水。
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汀祖荷花池合作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路桥工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驯养繁殖许可证。拟证明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具有合法养殖繁育资质。
证据三、土地流转协议以及租金领取表。拟证明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与碧石镇丘家边二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约定由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承租丘家边二组胡塘部分田地用于建设青蛙养殖基地,同时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按照要求支付了相关租赁费用。
证据四、碧石镇丘家边二组村民证明一份以及现场图片。拟证明路桥工程公司承建106国道鄂城城区分水岭段改建工程,由于自身建设走工程车的需要,将青蛙池旁的排水港用土石方拦断。2019年5月26日,青蛙养殖基地区域下大雨,因排水不畅导致青蛙池被淹,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损失惨重。
证据五、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发票。拟证明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因此事故损失1068302元以及花费评估费50000元。
路桥工程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5月26日、6月21日及事后现场情况的照片和视频。拟证明事故现场的河道狭窄,排水不畅,路桥工程公司施工不是造成水淹事故的主要原因。
证据二、鄂州市气象服务中心《天气证明》两份,降水查询结果一份。拟证明2019年5月25日鄂州市天气为大暴雨,当日雨量为112.6毫米。2019年6月18日鄂州市天气为暴雨,当日雨量为63.7毫米。2019年6月21日当日雨量为65.8毫米.
证据三、水淹事故发生后,路桥工程公司的回复、现场测量的地形图和水位图。拟证明因河道狭窄,暴雨时河道整体水位高于堤坝,水淹事故与路桥公司的施工无关。
证据四、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提供的碧石镇政府《金盆村新绿合作社龙虾被淹经济纠纷》函件。拟证明水淹所在地因地势低洼,只适合种植农作物,不适合养殖青蛙和龙虾。
证据五、鉴定委托书、发票。拟证明路桥工程公司为本案支付鉴定费35000元。
庭审质证过程中,路桥工程公司对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认为汀祖荷花池合作社的青蛙池被淹与路桥工程公司施工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认为应以重新鉴定的评估报告为准,即使按照新的评估报告,鉴定报告是按照12个月计算的,应扣减10月、11月、12月、1月、2月5个月没有生产、销售的月份。
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对路桥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天气证明是鄂州市的降雨量和国家统计的降雨量,并不是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养殖小龙虾、青蛙区域的降雨量;对证据三路桥工程公司的回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其单方制作,未经过任何权威部门认证,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未加盖碧石政府的公章,相反,恰证实青蛙池地势低洼,适合养殖小龙虾而不适合种植农作物;对证据五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因路桥工程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准。路桥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五,因汀祖荷花池合作社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未加盖公章,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5日,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与碧石邱家边二组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承租邱家边二组立上胡塘部分田地建设青蛙养殖基地。双方约定租赁田地面积为56亩,租期5年,并对租金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建蛙池的同时局部因蛙池需要而挖掘小浅型水沟外,基本保持田地原有的地形地貌,停止养殖后,将田地按原有的地形地貌回填还原。2019年,路桥工程公司承建106国道改建工程,在余寿港下游距离青蛙养殖基地1368米和龙虾养殖地2183米的距离修建了施工便道,并在施工便道处预埋了3根直径为1.5米的排水管。同年5月25日、5月26日天下大暴雨,降水量分别为66.9mm、88.3mm。鄂州市降雨量为112.60mm,导致汀祖荷花池合作社青蛙养殖地内的青蛙幼苗、龙虾、鱼被水冲走,相关养殖配套设施损坏。事故发生后,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汀祖荷花池合作社所受损失为1068302元,路桥工程公司对上述鉴定不服,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分两种情况,一是以出售青蛙及部分小龙虾为前提,损失为854530元,二是未出售青蛙及小龙虾为前提,损失为881350元,产生鉴定费35000元。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与路桥工程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汀祖荷花池合作社主张其经营的青蛙养殖基地因淹水而遭受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青蛙养殖基地因淹水而遭受的损失与路桥工程公司施工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主张缺乏事实及证据支持,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鄂州市汀祖荷花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4865元,减半收7432.50元,由鄂州市汀祖荷花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张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