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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682号
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25日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由原告衡水市泰禹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明
书记员  赵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