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时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4949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立桦室内装饰设计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949号
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天山曹桥路。
法定代表人:赵耀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明,江苏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桦室内装饰设计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西华里6巷**203。
经营者:江龙。
被告:江龙,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桦室内装饰设计部、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2元,减半收取计403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俊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