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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17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老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周袭勇。
被告:贵州微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89号金利大厦A幢506号。
法定代表人:路海涛。
被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曹桥路。
法定代表人:赵耀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孔玮与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微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已预缴550元)。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彭 攀
审判员 袁波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睿
书记员 余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