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天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天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701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奎屯天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天北大道创客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6553XY。

法定代表人:汤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北二巷19号1栋5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75MOE84。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奎屯天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7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天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48880元,执行费41888.8元,邮寄费17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9年5月13日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无人签收,本院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新疆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个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但该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信息、证券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前往奎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27日本院前往***齐市房产大厦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按照申请执行人所提供及工商登记的信息前往新疆***齐水磨沟区南湖西路北二巷19号1栋1单元601室调查走访,该住址无被执行人信息,本院前往***齐水磨沟南湖西路宁峰社区调查走访,该社区工作人员查询亦无该公司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晖硕飞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将本案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杰,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3948880元,执行费41888.8元,邮寄费172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赖文元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岳鹏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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