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就本案争议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争议事实部分已由(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查清,对案涉工程就位于肥西县境内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且判决已生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也同意由肥西县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与理由起诉时,仍应由肥西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未作书面*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给付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本市高**,该镇已于原告起诉前整体建制划归蜀山区,因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排除与之不一致的一般管辖规则,上诉人请求移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