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25号
原告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3元,减半收取6826.5元,由原告安徽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久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