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程道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1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庆,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皖A××号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庆、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