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4215741F。
法定代表人:徐济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原审被告:韦传管,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
上诉人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传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国祥
审 判 员 吴亚玲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廖黎雯
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