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510号
申请人:山东鹤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山路中山国际大厦5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7A4U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2881203U。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F2FQX1。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鹤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郓城县支行××××账户存款36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510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