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平谷北街13号院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庄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庄户村。
法定代表人:耿贵孟。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伍松。
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20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庄户村村民委员会、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仕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