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至碳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灵武市东塔镇光胜五金建材经销部、浙江新至碳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1143号
原告:灵武市东塔镇光胜五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商贸广场A5-25号营业房。
经营者:徐光胜。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商贸广场A5-25号营业房。
被告:浙江新至碳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山路20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任钱波,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3月3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灵武市东塔镇光胜五金建材经销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灵武市东塔镇光胜五金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