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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第**。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富,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璐,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广,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衔镭,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君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