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189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柔,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盘龙山路**第**。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源态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58元减半收取307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779元,由***承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