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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雅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444号

原告:宜宾雅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8982186H。

法定代表人: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671942G。

法定代表人:罗华斌。

被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KEN商务写字楼**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7842116C。

负责人:陈承纲。

原告宜宾雅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开始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0)川1502民初1825号,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六条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川1502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结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报请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确定将该案退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并指令翠屏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在本院收到此案退卷后,因该案本院已移送管辖结案,现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重新立案。原告宜宾雅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利萍

书 记 员  唐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