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2民初1437号
原告: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2309号天府菁蓉大厦16楼16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南段199号1栋4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劲,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迪,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军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廷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劲、车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设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前期设计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953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华润云庭负一层游泳馆的室内装饰设计交由被告承担,设计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单价为25元/平方米,设计费总金额为45000元。原告支付设计费的时间段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20000元,效果图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7000元,全套施工图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8000元。被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段为:1.收到第一次付款后7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交总平面布置图及概念示意图;2.原告确定概念设计后10个工作日提交接待厅、成人游泳池及儿童游泳池各三张VR效果图;3.被告在收到第二次付款后20个工作日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完整材料表;4.参与竣工验收、控制整体效果验收。合同第5.3条约定,由于乙方(被告)的原因导致时间延期,甲方(原告)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设计费百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第6.7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9年9月24日支付了前期设计费20000元,并向被告交付了游泳馆的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关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设计工作,并向原告提交全部设计成果,但被告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仅于2020年5月14日将概念设计成果提交原告,其余设计成果至今未向原告提交。2020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华润云庭游泳馆装修设计事宜的工作联系函》,催促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11月21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再次要求被告在接到《履行合同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向原告提交设计工作成果,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2.被告已将设计方案交付原告,已完成了约定的任务,只是原告没有确认,故被告不应退还设计费。3.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如法院认定被告有违约行为,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华润云庭负一层游泳馆的室内装饰设计交由被告承担,设计总面积为1800平方米,单价为25元/平方米,设计费总金额为45000元。原告支付设计费的时间段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20000元,效果图确认后3个工作日支付7000元,全套施工图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8000元。被告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段为:1.概念设计:收到第一次付款后7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交总平面布置图及概念示意图;2.方案设计:原告确定概念设计后10个工作日提交接待厅、成人游泳池及儿童游泳池各三张VR效果图;3.施工设计:被告在收到第二次付款后20个工作日提交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完整材料表;4.竣工设计:参与竣工验收、控制整体效果验收。合同5.3条约定,由于乙方(被告)的原因导致时间延期,甲方(原告)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设计费百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1.完整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关图纸;2.项目整体策划及设计任务书。合同表格中载明的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项为斜线,未填写内容。第四条约定,原告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原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被告支付设计费。原告变更设计要求应通知被告,如变更导致被告返工工作量超过本合同总工作量的10%的,原告给予被告增加工作量的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双方另行协商。合同第4.2.3条约定,如因被告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返工、工期推迟等情况,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上限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合同第5.1条约定,因原告原因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原告方已支付的费用;已开始设计的,原告应根据被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与完成各阶段工作量相符合的设计费,各阶段设计确认工作原告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合同第5.2条约定,由于被告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延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设计费百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被告必须积极配合原告进行设计文件调整,使设计效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范围内达到原告要求。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前期设计费20000元。其后,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设计人员罗明进行沟通联系,发送相关资料。2020年5月14日,被告相关人员向原告发送游泳馆效果图。其后,原告与被告设计人员罗明仍继续就设计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从2020年9月起,原告在微信上催促罗明完善设计资料时,罗明未再回复。
另查明,被告设计人员罗明在2020年底左右离职。2020年10月,原告在催促罗明完善设计资料时,由于罗明一直未能回复,原告于2020年12月底另行找其他人进行设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装修设计合同》、支付设计费凭证、邮件截图、微信截图,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图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陈述一致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对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未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2月3日。关于原告主张的退付设计费以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第一次付款后7个工作日向原告提交总平面布置图及概念示意图。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在2020年5月14日才向原告传送效果图。其后,双方就设计问题进一步沟通,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系原告原因所致。故,被告至今未能交付设计成果导致合同解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付原告支付的前期设计费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过错程度,尤其是双方对设计方案的协商、沟通等,对工期也有影响,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9000元(总价款45000元*20%)。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于2021年2月3日解除;
二、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期设计费20000元;
三、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元。
四、驳回四川海立方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146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