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9075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5年7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3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洋营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