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调字第426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20)长仲调字第426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