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52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政府一楼东侧7-8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34196Q。
被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政府一楼东侧7-8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NQP3P58。
负责人:陈海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孙骏,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孙照文,男,成年,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孙骏、孙照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