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62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长岛真(NAGASHIMAMAKOTO),董事长。
被告:安徽博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3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程飞。
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定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藕塘路以北、兴隆路以南、泉坞山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朱章。
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10到12层。
法定代表人:何轶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定远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