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417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建设大道长兴产业城物管大楼附楼整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1831639528。
法定代表人:薛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鑫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文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