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物管大楼附楼整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上诉人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3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上诉人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辅 军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覃 恩 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 静
书 记 员 张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