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543号
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6栋4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黄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克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徐培应,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物管大楼附楼整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1831639528。
法定代表人:薛军。
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培应、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培应、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