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爱民(特别授权),湖北正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物管大楼附楼整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1831639528。
法定代表人: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2.00元,减半收取8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