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建始旺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2民初1300号 原告:**,女,1991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系原告父亲。 被告:建始旺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红岩镇居委会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KC1Y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正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物管大楼附楼整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1831639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九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华龙城一期4-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QMM7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始旺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始县九宁爆破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