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百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恢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南东苑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田苗,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县百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路路西。
负责人:吕绪森,总经理。
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百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月17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谷县百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谷县百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