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10号商办楼915室。
法定代表人:潘景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521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