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久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久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阳谷新宇久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西湖镇张岱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留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核心10号商办楼915室。
法定代表人:田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喜鹏,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久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大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1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久顶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一)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已失去法律效力。调解结果不是出自久顶公司的本意。调解完第二天,在签收调解书前,久顶公司向法官多次致电要求反悔,未得到同意。无奈久顶公司再次起诉,大众公司在聊城中级法院法庭上说赔付久顶公司的30万元是法院强压的,这充分说明了双方都不是自愿的,也就证明了调解书没有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二)久顶公司反悔后法院未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调解第二天在签收调解书前,久顶公司致电法官要求反悔,法官说没法反悔了,且两次崔促去签收调解书,当时久顶公司不知到有这条法规。就这样久顶公司在5天后无奈签收了调解书,后来发现这条法律规定后去找法官理论,法官说笔录签字了就没法反悔了,这说法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三)所欠工程款不正确。大众公司所出具的所欠工程款数额不正确,微信支付的2000元未除去。(四)签收调解书后有新的重大发现。签收调解书后,出于安全考虑,久顶公司请专业人士根据施工图纸再次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1)车间主体墙体未按图纸要求打圈梁,已出现墙体开裂下沉。(2)地基基础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地基图纸设计为五层,而实际施工为两层,现已出现顶梁柱下沉。(3)钢构主体钢梁连接点图纸设计为12个螺栓,而有的实际施工只有4个,现己出现车间刮风晃动严重。这三项严重未按图纸要求施工,使车间成为危险建筑物。考虑公司资金损失事小,车间工程质量危及社会公共生命安全事大。为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因车间坍塌造成不可挽回的事故损失,特提出申请。(五)赔偿金额与现在修复车间需要的资金差额过大。调解书中,大众公司赔付久顶公司30万元,减去门窗款197830元,未施工部分约72170元,仅剩余3万元。而现在修复车间实际需要约117万元,赔偿金额与现在实际修复需要的金额差距太大。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后,大众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久顶公司亦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
(一)本案《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453.999万元,2020年3月16日经双方对账已付工程款为353.5万元。大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久顶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990元及违约金,久顶公司以部分门窗工程未进行安装及施工另有部分质量问题进行抗辩,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久顶公司再付工程款704990元、双方互无其他争执的协议,系双方权衡各自利益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这种处分行为包含的互谅互让成分,并不属于原审法院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主持调解时形成的《民事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均载明“……上述各项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名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久顶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调解后反悔,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签收调解书的行为,亦不属于原审法院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情形。
(三)久顶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微信支付2000元未予扣除的问题,应当根据其微信付款的事实和性质,该款项是否纳入2020年3月16日双方对账范围、是否纳入本案调解协议考量范围等因素由双方另行处理,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四)久顶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在签收调解书后“有新的重大发现”,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如果久顶公司对本案建设工程“新的重大发现”属于一般的施工质量瑕疵,应当根据质量瑕疵具体情形是否纳入本案调解协议的考量范围,由其自行处理或者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如果久顶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建设工程属于“危险建筑物”,也即其“新的重大发现”属于发现本案建设工程危及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当承担本案建设工程接收者、所有者、管理者的责任,立即采取消措施消除危险,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建设工程的设计者、施工者(也即大众公司)对危险情形负有相应责任的,久顶公司应依法另行主张相应权利。本案调解过程中不能预见的因素,以及调解结案后新发生的事实,并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范围。希望本案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正确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综上所述,久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久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海洋
审判员  吉洪林
审判员  李中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