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539号
原告:武汉市新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岭庙村段岭庙后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甘乘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程兵,董事长。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舒远强,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新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计6682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艾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