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财保1040号 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段岭庙村段岭庙后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资金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