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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风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6048号
原告:广州市风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967号一楼之六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00519U。
法定代表人:郑惠珠,总经理。
被告:广州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5号天娱广场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794557。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进,系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风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风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风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卓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