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天诚建设发展(黑龙江)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丰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终1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
法定代表人:张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忠,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丰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221)
法定代表人:朴城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澜,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侯宏伟,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哈尔滨鼎睿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丰城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公司)、原审被告侯宏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丰城公司以其持有的2012年11月6日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主张国脉公司欠付工程款833,755元,该验收单甲方国脉公司一栏未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为“孙立强”。丰城公司一审期间还举示了一份《工程款核算表》,丰城公司称该核算表是孙立强给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的电子邮件,是丰城公司在哈尔滨市施工的四个工程的核算表,四个工程的发包方不同,只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国脉公司,但四个工程都是和孙立强结算的。二审中,国脉公司对丰城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验收单》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孙立强是其单位员工及涉案项目负责人。而一审法院在国脉公司未出庭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对该验收单是否为国脉公司出具的未予以审查,却采纳该验收单认定国脉公司欠付工程款833,755元,明显依据不足。二、二审中,国脉公司主张其偿还了部分涉案工程款,并举示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国脉公司已付工程款的事实亦未查清。丰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因丰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超出合同约定价款,但其不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故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后,丰城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工程即哈尔滨会展中心千人宴会厅地下停车场地面硬化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对涉案工程款及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均未查明情况下,判决支持丰城公司诉请,显属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国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笑宇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宋彦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妮娜
书记员周小倩